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办事指南
一、适用范围
本部分适用于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复审的办理。
二、项目信息
项目名称:被驳回的专利申请
复审子项名称:无
审批类别:非行政许可审批
项目编码:33004
三、办理依据
《专利法》第四十一条,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,作出决定,并通知专利申请人。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,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四、受理机构
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
五、作出决定机构
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
六、请求复审条件
请求复审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: 1.对驳回决定不服的,专利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提出复审请求; 2.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复审请求,被驳回申 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,复审请求人应是全部申请人;3.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 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,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 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述法律期限的,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权利。 |